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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9日 来源:深圳劳动保护律师
[导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此类合同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面将详细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及其法律依据。

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1.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等情况下,在遵循法定程序后,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其他特殊情况: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年假未休如何进行补偿?

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未能休完应休的年假,则企业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这里,计算时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通常是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但并不意味着不可解除。无论是基于双方协商还是单方原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应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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